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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

忠 诚
忠于党、忠于国家、忠于人民,忠于事实和法律,忠于人民检察事业,恪尽职守,乐于奉献。
公 正
崇尚法治,客观求实,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,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。
清 廉
模范遵守法纪,保持清正廉洁,淡泊名利,不徇私情,自尊自重,接受监督。
严 明
严格执法,文明办案,刚正不阿,敢于监督,勇于纠错,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。
《高检院廉洁从检“十条纪律”》
文章类型:通知通告 文章加入时间:2008年4月25日17:2

《高检院廉洁从检“十条纪律”》

(2000年2月22日)

1、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:

2、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;

3、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、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;

4、不准接受下级检察院人员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;

5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、通信工具;

6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、夜总会等高级消费二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;

7、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院制服(警服)在公共场所饮酒;

8、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、生硬、蛮横、推诿等官老爷态度;

9、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;

10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,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文章出处:信息中心
文章作者:信息中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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